X公司为T公司定做闭路循环喷雾干燥机一台,总价40万元(含运输费)。在T公司预先支付28万元货款后,设备到货安装。但是经X公司大量次数调试后,干燥机仍达不到约定的技术要求,T公司还反映称设备存在严重缺陷,干燥室内的氧气始终无法排尽,致使干燥活动无法开展,同时存在安全隐患,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计划。
T公司联系X公司寻求解决,均没有得到有效回复。时间一拖再拖,T公司最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问题。案件在法院进行审理,T公司认为设备明确存在质量问题,退货退款无可厚非,X公司则以T公司使用异丙醇溶剂,导致设备损坏为由,拒绝承担责任。
为查明案涉闭路循环喷雾干燥机究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,法院立即委托华碧对设备进行鉴定。
鉴定人员赶往标的物存放现场,即开展查勘工作。依次进行干燥机系统气密性检查、干燥塔检查、微粉捕集系统检查、气动阀检查、氧气浓度仪检查、密封循环风机检查等。
随后华碧出具鉴定意见:1.未发现样品O型圈存在异丙醇;干燥机系统存在漏气现象,在工作时有空气进入系统,当干燥塔内氧气溶度超过氧气浓度仪的报警设定浓度,引起氧气浓度仪报警;2.干燥机的循环风机铭牌标识的风量低于《技术协议》中约定,加上管道阻力和袋虑器阻力的影响,管道中风速随系统中过滤风量的减少而降低,粉尘在管道中产生沉降堆积;3.气动阀产品不符合要求;4.氧气浓度仪产品不符合要求;5.干燥机系统未安装旋风分离器,不符合要求;6.密闭循环风机铭牌标识风量不符合要求。
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。
法院认为,双方依法成立定作合同法律关系,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,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经鉴定机构鉴定,涉案干燥机存在多处质量问题,无法实现合同目的,故法院支持T公司退货退款的正当诉求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、第一百零七条、第一百一十一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法院判决如下:
一、X公司退还T公司28万元;同时,T公司退还X公司案涉闭路循环喷雾干燥机一台;二、驳回X公司的反诉请求。
二审维持原判,二审为终审判决。
